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第一条 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学术条件
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项目实施前一年度的11月和当年的7月。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市(县)、区所属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属及以上单位直接报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教育项目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并于每年1月和8月将批准确认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学习。
第四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任课老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下达办班通知,同时预领学分证。项目举办结束时,学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者获取“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项目举办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于一周内将“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销多余学分证。
(三)市(县)、区卫生局和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或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表等资料的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分授予与管理
第五条 学分授予和验证
(一)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3小时授予Ⅱ类学分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Ⅱ类学分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证。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等级的依据。
学分要求、学分分类、学分授予标准等参照《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分管理与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按《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工作,核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工作;市直属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定期对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学分证书发放及学分授予等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