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  

  2022年2月7日   [ 关闭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本市区域内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及下属各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活动,进行记分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进行医师日常执业行为的考核管理,实行违规记分制度。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0分、6分、3分、1分4种。 
第五条 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人。
    2.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组织专家组认定,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后果的。
    3.伪造或篡改病历等有关医学文书或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补写或销毁病历资料的。
    4.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虚假检验或医技报告单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次要责任中主要责任的。
    2.治疗、处置原则错误或不及时,使病情加重者。
    3.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者。
    4.超权限范围对病人施行手术,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5.活检组织、脑脊液、骨髓等标本取出后,处理不当或丢失。
    6.出现丙级病历的。
    7.未经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轻微责任中责任人。
    2.术前应作讨论而未讨论、术前准备不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疑难病例应作讨论而未讨论;不及时观察病情变化,补救后有不良后果的。
    4.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或无家属的患者未经医院审核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手术、输血或其他创伤性操作的。
    5.重危、重大手术病人,未认真交接班,致使病情加重的。
    6.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增加病人痛苦的。 
第八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扣1分。
    1.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当班医师未及时查看和处理,无不良后果的。
    2.抽查中发现治疗原则错误的处方或医嘱的。
    3.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炒股票的。
    4.工作时衣帽不整,未挂胸牌上岗的,经教育后不改正的。 
第九条 发生其他不良执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医院酌情记分。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考核周期,从实施的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各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形的,由所在机构的医务部门给予记分,有2名以上医师在同一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况,根据责任轻重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记分达10分,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责令暂停执业3个月。 
第十三条 执业医师认为违规记分不妥的,可以要求医院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年度内有记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记满10分的, 由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习,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职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

Baidu
map